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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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16:21:00   来源: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一、补助资金标准

“十三五”期间计划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非贫困人口指的是:整寨整组搬迁非贫困人口);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旧房拆除时间为:搬迁入住两月内自行拆除);

——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优先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二、搬迁对象标准及要求

——中央明确“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扶贫部门最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准,坚持以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重点,坚持贫困程度最深的村寨优先搬迁。符合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非贫困人口可以一同搬迁;零星搬迁的必须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标准为:(1)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地方;(2)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地方;(3)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的地方;(4)村寨人口规模较小(5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高(50%以上)、扶贫成本大的地方;(5)地震活跃带和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的地方。

——50户以下,精准扶贫建档立卡50%以上是自然村寨采取整体搬迁,群众可以全部纳入搬迁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住房按人均补助2万元、基础设施按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按人均补助1.5万元,不是建档立卡的对象住房按人均补助1.2万元、基础设施按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按人均补助1.5万元;

——农户提出易地扶贫搬迁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公示后,同步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在搬迁入住后2月自行拆除旧房。对于不愿拆除旧房的农户,不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本次入户调查摸底可以纳入,乡镇录入时把他录到最后并注明,用于下一步安排备用)

三、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程序

由各乡(镇、街道)组织驻村干部、乡级包村干部、村干部组成的若干工作小分队,分乡分村包片深入基层和贫困农户家庭调查了解,按照选定搬迁对象目标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委复议公示、乡(镇、街道)复核公示、区级初审公示8等个步骤进行搬迁对象识别。

——选定搬迁对象目标区域。由各乡(镇、街道)组织驻村干部、乡级包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研究,以最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为基础,对照本通知规定的迁出地区域条件选定搬迁对象的识别区域,在选定的区域内开展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

——公布搬迁条件。在选定的搬迁对象识别区域内将搬迁对象需要具备的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对象家庭个体条件两项基本条件张榜公布,并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过年的有利时机,向群众宣传解释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条件(次程序可以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由工作小分队按照张榜公布的搬迁条件和扶贫部门提供的最新建档立卡信息资料,对选定区域内的贫困群众进行普查,筛选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

——群众申请。经普查筛选,对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搬迁的群众,由工作小分队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对明显符合搬迁条件但本人不愿意搬迁的贫困户,工作小分队要积极做思想工作,动员引导其参加易地扶贫搬迁;对普查筛选遗漏的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申请人员,工作小分队要对照张榜公布的条件进行初核后接受其申请(次程序与入户调查同时进行)。

——入户核实。对申请参加搬迁的群众,由工作小分队逐户入户进行核实,核实后按户准确填写入户调查表及签订旧房拆除复垦协议。

——村委复议公示。由村委会进行集体公开复议通过后,分别在各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寨张榜进行第一公示,公示期不少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汇总形成本村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报告上报乡(镇、街道)政府。

——乡(镇、街道)政府复核公示。对村委复议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复核无异议后,分发各村和村民小组进行再次张榜公示,再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再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汇总形成本乡(镇、街道)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上报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初审公示。对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汇总形成本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通过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正式上报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以城镇化安置为主,允许多元化安置。适宜集中安置的,依托县城、集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新农村进行安置,也可以依托安置区已有条件由政府回购安置房插花安置,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

——城镇安置。主要依托交通通达、商贸活跃的县城、小城镇建设移民安置点。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采购价格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

——产业园区安置。主要依托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安置,根据园区用工需求确定搬迁安置规模。离城镇较近的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

——旅游服务区安置。主要依托山水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大、能够提供旅游服务就业岗位的服务区建设安置点。

——新农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或者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安置。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搬迁对象可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五、住房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的住房建设标准原则上为: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中心村和移民新村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住房设计、建设简约、安全、实用,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政府承受能力和移民自筹能力制定具体的安置房建设标准,底线是不能让贫困户因搬迁而负债,因搬迁而影响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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